依黃金投資工具不同,有不同的課稅規定:
1. 黃金存摺、黃金撲滿:
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,如有所得,屬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2. 實體黃金(如金飾條塊):
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,以純益率6%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3. 黃金基金:
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,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,如超過100萬元,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4. 黃金期貨:
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、選擇權合約,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,僅課徵期貨交易稅;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,如超過100萬元,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(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)
1. 黃金存摺、黃金撲滿:
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,如有所得,屬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2. 實體黃金(如金飾條塊):
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,以純益率6%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3. 黃金基金:
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,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,如超過100萬元,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4. 黃金期貨:
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、選擇權合約,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,僅課徵期貨交易稅;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,如超過100萬元,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(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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